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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当劳动争议遇上《民法典》,你需要关注这些问题!

【导读】: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几乎所有民事活动,都能在其中找到依据。今天,我们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看《民法典》的出台,对劳动者带来哪些影响?

劳动者的最低年龄有无变化?

《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民法典》对劳动者的最低年龄的规定没有变化,未成年人只有在身体发育和心智相对成熟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劳动。即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如确因符合特殊行业而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并保障未成年劳动者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如何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职工出差时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怎么处理才合法?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职工出差时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法地处理劳动关系。

劳动者被宣告死亡后若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是否还能恢复履行?

《民法典》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被宣告死亡后,因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消失,所以劳动合同终止,若其重新出现,即使还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也不能自动恢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者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区域的,劳动者如不服仲裁裁决的,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劳动争议中,若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起诉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劳动者可以选择向自己最方便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服,向不同的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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