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法律动态

律所介绍

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电话号码:0773-2811559

手机号码:13317832227

邮箱地址:995090518@qq.com

执业证号:14503201410960191

执业机构: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法律动态

20?100?400?这个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数字题怎么解?

案情简介

2018年开始,被告人左某、徐某在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一厂房内违法生产铝锭,至案发时已产生约100吨废铝灰。二人明知随意倾倒废铝灰会污染环境,但为省时省力省钱,仍一意孤行。2019年4月23日,二人安排挖机驾驶员在车桥镇大兴村(偏僻处)挖了一个敞开式约为270立方米的坑塘,向坑塘倾倒20余吨废铝灰时,因铝灰发热冒烟,被群众发现并报警。4月25日,区环境监察局对案涉区域进行了检查;4月27日,车桥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用400余吨土壤对废铝灰进行了覆盖。
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左某、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并应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损害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行政机关400余吨土壤覆盖20余吨废铝灰,并将所产生的费用来认定刑事部分公私财产损失及民事部分赔偿责任,这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庭审时,合议庭通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危废鉴定专家及具有丰富废铝灰处置经验的专家到庭发表意见。专家意见认为,铝灰不会大面积燃烧,只需要用土壤把明火掩盖即可,20吨废铝灰经土壤混合搅拌后,清理出的混合物应在60吨至120吨范围内,处置价格为1000元/吨为宜。最终,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到庭专家发表的意见具有科学性、专业性与合理性,应当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行政机关为消除危险、清除污染、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采取了应急处置手段,这本身是应当认可的,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以适度处置、节约资源为原则。本案根据专家意见,“20余吨废铝灰可以用土壤覆盖但清挖出的混合物最多不超过120吨”,也就是说,最多使用100吨左右的土壤即足以消除此次废铝灰污染后果,而本案在时间充足情况下实际使用的土壤超过专家建议最高值的4倍,表明处置方式与目的实现之间严重不合比例、不够相称。结合具体案情和专家意见,法院酌定“此污染事件清理出混合物合理必要的数量为120吨”,处置价格为1000元/吨,并据此计算了两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及相应罚金,判令两人连带赔偿57万余元损害费用。一审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废铝灰随意堆弃和填埋,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遇强风天气,粉尘飞扬。废铝灰与水反应产生氨气,污染空气,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同时,废铝灰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属和氟化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系统会造成污染,因此,废铝灰需要规范处置。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倾倒危险废物废铝灰,严重污染环境,除接受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本案中,行政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手段距污染事件发生已经间隔多日,时间上已不具有紧迫性,行政机关本应有充裕时间研究更加合理的处置方案,在处置时也应当遵循合理、必要、最温和方式的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联系电话:13317832227

Copyright ©2020 www.tiehen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桂ICP备2021000840号-2  桂公网安备 45031202000245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