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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导读】: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通常会选择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关系,但在实践中存在着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含义分别是什么呢?

一、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磋商、故意隐瞒等违背诚信道义等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损害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存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二者均对守约方造成了不良影响,行为人均需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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