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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赡养费案件能否特殊授权?

【导读】:通常情况下,子女需要依法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尽上述法定义务的,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会存在授权代理的情况,那么,赡养费案件是否需要特殊授权呢?

一、赡养费案件能否特殊授权

如果赡养费案件涉及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事宜的,需要进行特别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什么人可以成为赡养费案件的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赡养费案件的代理人可以由监护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赡养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问题的,代理人需要经过特别授权才能行使相应的权利,通常情况下,监护人、律师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均可依法成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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