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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民法典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能否抵销?

【导读】:公司出现解散或者破产后,企业需要进行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的,进行清算时,要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收到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那么民法典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能不能抵销?

一、民法典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能否抵销?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并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债权申报过期怎么办?

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在早年债权时,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并且债务的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双方可以协商抵销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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