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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中地类怎么认定?

【导读】:国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征收集体土地要给予经济补偿的,不同的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不一样。而集体土地也有不同的类型,那么征地补偿中地类如何认定?

一、征地补偿中地类怎么认定

征地补偿中,土地类型依据其性质确定,可以分为耕地、林地、草地、宅基地、荒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土地征用一般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2、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中,土地类型依据其性质确定,可以分为耕地、林地、草地、宅基地、荒地等。不同的土地,土地价值、青苗补助等补偿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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