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 详细>>
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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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债务人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债权债务关系就会终止。而有些第三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债务,那么民法典代为清偿是不是债务转让?
一、民法典代为清偿是债务转让吗?
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不是债务转让,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属于债务清偿行为,而债务转让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给三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二、哪些债务不能转让
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目前,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转售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是债务转让行为。代为履行债务是清偿债务行为,会造成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而债务转让是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债务关系未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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