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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是否可以作为违约证明追究责任?

【导读】:众所周知,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在现实中可能会存在双方签订承诺书的情形,那么,承诺书是否可以作为违约证明追究责任呢?

一、承诺书是否可以作为违约证明追究责任

如果承诺书具备合同性质,一方不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出现不可抗力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现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承诺书是否可以作为违约责任追究取决于承诺书是否具有合同的性质,如果承诺书具有合同性质,一方当事人未按承诺书内容履行相应义务的,需要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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