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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确定了该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呢,法律并没有在具体数额上予以规定。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以离婚案件的精神赔偿数额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七)其他情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那么,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

法官是要根据这几种情况确定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的。

三、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一些夫妻的婚姻早就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彼此之间也没有交流,发生的矛盾也很多,想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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