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 详细>>
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电话号码:0773-281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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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503201410960191
执业机构: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导读】:夫妻感情破裂后,男方起诉离婚的,财产分割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一定原则判决。如果一方过错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一、感情破裂男方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
1、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财产分割原则如下:
(1)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一致的,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
(2)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在起诉离婚时,一并起诉财产分割,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如果是一方过错造成离婚的,起诉离婚时,可以一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如何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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