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 详细>>
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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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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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倒卖车票、船票罪规定的刑事处罚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按照票证价格单处或并处1倍以上到5倍以下罚金,倒卖车船票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比如说倒卖次数多,或者通过倒卖车船票的违法获利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
一、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处罚标准怎样细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二、非法销售车船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非法销售车船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量刑标准,最轻的量刑标准是只判处罚金,也有拘役或管制的这种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而且最重的量刑标准是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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