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 详细>>
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电话号码:0773-2811559
手机号码:13317832227
邮箱地址:995090518@qq.com
执业证号:14503201410960191
执业机构: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导读】:借款合同出现违约的,如果合同有约定,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等;没有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1、借款合同出现违约的,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如下:
(1)借款合同有约定的,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等;
(2)如果没有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
二、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违约?
1、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两种行为。不履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只是部分履行,而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无论是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不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因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发生不良后果。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出现违约的,如果合同有约定,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等;没有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联系电话:13317832227
Copyright ©2020 www.tiehen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桂ICP备2021000840号-2 桂公网安备 45031202000245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