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 详细>>
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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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503201410960191
执业机构: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导读】: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时,就会构成合同违约,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而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支付利息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利息是在借贷活动中,使用资金时向出借人支付的资金使用成本。
一、支付利息属于违约责任吗?
1、支付利息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利息是在借贷活动中,使用资金时向出借人支付的资金使用成本。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贷款的利息是怎么规定的?
(一)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 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 罚息。
(三)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 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支付利息是借款人使用资金时的一种成本,并不是合同违约的承担方式,所以借款人支付利息并不是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违约的,一般是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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