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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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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依据《刑法》的规定,不当利利和侵占罪的本质区别是两者性质不同,不当得利是民事纠纷,而侵占罪是犯罪行为;其次是两者的概念不同和利益取得的方式不同。
一、不当得利和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1、不当得利和侵占罪有什么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性质不同。不当得利承担民事责任;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
(3)、利益取得方式不同。不得当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而侵占罪是属于不法侵害造成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依据《刑法》的规定,不当利利和侵占罪的本质区别是两者性质不同,不当得利是民事纠纷,而侵占罪是犯罪行为;其次是两者的概念不同和利益取得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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