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 详细>>
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电话号码:0773-281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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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503201410960191
执业机构: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一、未写女方名字的婚后所买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1、未写女方名字的婚后所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配。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体现
按照民法典,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
一是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书中内容的合法性已经过司法审查,因此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未经过司法审查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其履行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在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所以,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诉讼中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而诉讼离婚中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处理一方个人财产。
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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