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法律动态

律所介绍

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电话号码:0773-2811559

手机号码:13317832227

邮箱地址:995090518@qq.com

执业证号:14503201410960191

执业机构: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法律动态

债务关系中与抵押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一、债务关系中与抵押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抵押债务是什么意思?

1、担保债务就法律上而言就是担保所指向的对象。

2、因担保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属于从债权,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主债权,从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的效力直接影响从债权的效力,而从债权的效力不影响主债权的效力。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联系电话:13317832227

Copyright ©2020 www.tiehen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桂ICP备2021000840号-2  桂公网安备 45031202000245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