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 详细>>
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电话号码:0773-2811559
手机号码:13317832227
邮箱地址:995090518@qq.com
执业证号:14503201410960191
执业机构: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导读:我们都知道儿女对父母都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那么,儿媳对公婆是否具有法定赡养义务?一起看看本文阐述的主要内容,看完后您就知道答案了。
一、公婆属于法定的赡养人吗?
1、不属于。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而子女是指亲生子女、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或者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儿媳不属上述情形,所以,儿媳对公婆可不承担赡养责任。但儿媳承担赡养责任后,对公婆遗产有继承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放弃继承权后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当出现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情况,首先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2、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和护理。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其次,放弃继承权与赡养义务并无相关联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是与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不得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为由解除法定的赡养义务。况且,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知: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
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当父母有病不能自理时,子女应当悉心照料,让老人安度晚年。这种赡养义务,不仅是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更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一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而子女是指亲生子女、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或者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儿媳不属上述情形,所以,儿媳对公婆可不承担赡养责任。需要与律师联系的客户朋友们,可以随时拨打下面的律师热线与我们取得联系,咨询方式:0773-2811559。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联系电话:13317832227
Copyright ©2020 www.tiehen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桂ICP备2021000840号-2 桂公网安备 45031202000245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