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 详细>>
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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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保证制度应运而生,签订保证合同后,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承诺承担风险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保证合同呢?
一、承诺承担风险能认定为保证合同吗?
承诺承担风险不一定为保证合同,需要明确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诺人履行相应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诺承担风险是否可以认定为保证合同,需要根据承诺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如果承诺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的,就可以认为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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