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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债务承担能否撤销?

【导读】:在当前社会中,自然人之间会因为各项事由建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中欠债一方为债务人,需要承担债务。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于债务承担来说,能否撤销?

一、债务承担能否撤销

债务承担,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债务相关法律条例华债网更详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转让通知如何撤回和撤销

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使得债权受让人受有利益,假如未经受让人同意而任由债权出让人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必然使债权受让人利益受损;而且未经债权受让人的同意,债权出让人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在法理上也难以说通。因为,依债权转让的准物权合同理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债权即在债权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实现移转,在表见让与的情形下也是如此,债权出让人对于出让的债权再无权利,债权出让人再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实际上是对于被转让债权的无权处分,自然不发生效力。同样,依债权转让合同理论,债权在转让通知作出后实现了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移转,并取得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权出让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后再发出撤销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且撤销仅对将来发生效力的制度不仅可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同样也有保护债务人权益的效果。否则,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可以以债权转让通知所称债权受让人为新债权人,而向债权受让人为债务的履行,若债权转让通知可以不经债权受让人同意而随时被撤销,并溯及的消灭先前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那么债务人将因对通知所称债权受让人所为之以可抵消为保障所为的其他交易或其他行为都被归于无效而受有不利益。例如:债务人乙受债权人甲债权转让通知称其债权已让与丙,丙虽本为资信不佳之人,但因有甲的债权转让通知,乙认为自己对丙有债务可以主张抵消而与丙进行交易,譬如贷款给丙,一旦债权转让通知被撤销,乙即不再对丙负有债务,乙与丙的贷款交易也就失去保障。另外,在债权转让的表见让与制度中,债权转让通知作出后,债务人向表见受让人所进行的清偿、抵消或者其他免责行为应当保持其效力,债权转让被撤销后,表见让与人只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表见受让人返还其因表见让与而接受的债务履行;至于表见受让人不能偿还的风险应当由表见让与人承担而没有转嫁给债务人,并没有给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增加额外负担,也没使债务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债务承担,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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