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 详细>>
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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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503201410960191
执业机构: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导读】:当事人代借款人签名借款的,当事人为名义债务人,实际债务人借钱不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实际借款人或者名义借款人还款,名义借款人还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一、代借人签名借款人借钱不还找谁还钱?
1、当事人代借款人签名借款的,当事人为名义债务人,实际债务人借钱不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实际借款人或者名义借款人还款,名义借款人还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百六十七条 、第六百七十六条
二、对方借钱不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哪些财产可以执行?
按规定,一方借钱不还,另一方起诉还钱的,以下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债务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被赠与得到的财产等。
2、债务人的动产,如汽车。
3、债务人的不动产,如商品房。
4、债务人的现金、银行存款、金银首饰等。
5、个人收藏,如名贵的字画、花瓶。
6、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等。
所以,一旦能够确定对方有以上财产的,便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将财产拍卖变现还款。不过,法院执行时会考虑被执行人及其被扶养人生活必需的财物,比如唯一的住房即难以被强制执行。
不过,一般个人财物安置情况较为隐秘,比如股权、投资等,申请人很难确定被执行人拥有的情况,所以会导致难以通过强制拿回自己的借款。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代借款人签名借款的,当事人为名义债务人,实际债务人借钱不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实际借款人或者名义借款人还款,名义借款人还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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