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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导致债务人损失惨重那么谁担责?

【导读】:在生活中,每个人几乎都会有债权债务关系,你不是法律上的债务人就可能是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上普遍存在,由此造成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也占较大比重。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导致债务人损失惨重那么谁担责?

一、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导致债务人损失惨重那么谁担责?

第三人承诺代替债务人支付资金,事后却未履行,导致债权人损失惨重,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什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权?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偿的意思。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

1、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

2、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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