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 详细>>
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电话号码:0773-281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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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503201410960191
执业机构: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导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妻子代丈夫签名卖房,丈夫拒绝卖房的,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有效,买方要求卖方履行合同的,不能解除合同,但合同不能履行除外。
一、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丈夫拒售,所签合同能否解除
1、妻子代丈夫签名卖房,丈夫拒绝卖房的,能不能解除合同,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构成表见代理,买方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行为,签订的合同有效,买方要求卖方履行合同的,不能解除合同,但合同不能履行除外;
(2)、如果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因卖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效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怎么处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
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
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妻子代丈夫签名卖房,丈夫拒绝卖房的,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有效,买方要求卖方履行合同的,不能解除合同,但合同不能履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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