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介绍

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电话号码:0773-2811559

手机号码:13317832227

邮箱地址:995090518@qq.com

执业证号:14503201410960191

执业机构: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婚姻家庭

钦州人娶兴安女 离婚后老公不肯背10万债务 看桂林中院终判

9月30日上午,再审申请人农某将一面写有“匡扶正义,公正良知”的锦旗送到了桂林中院审监庭,对该案主办法官文曙光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现年45岁的农某是钦州人,现在是一名翻译工作者、导游,多年前与兴安人杨某结婚,并生下一子。2017年12月12日,杨某、农某双方自愿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6年,原告利某在起诉书称,农某前妻杨某于2014年7月11日,分两次向利某借款共计105000元,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农某共同偿还利某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利息。农某不服,上诉中院称,前妻杨某诈骗别人钱财用于赌博等犯罪入狱后,债权人向杨某借款时故意隐瞒事实,在找不到她追讨债款的情况下,连带我一起起诉,使我无辜被负巨额债务,被列入“黑名单”,对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要求依法改判。


二审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农某向高院申诉,高院指定桂林中院再审。


桂林中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杨某向于2014年7月11日利某出具借条、收条各两份,一张借款金额为52000元,收条金额为现金52000元;另一张借款金额为53000元,收条金额为现金53000元。共计借款105000元,并都对利息等费用进行了相同的约定,借款用途均为投资所用,两张借条和收条上只有杨某和利某二人的签名和指纹按捺。


杨某虽不认可借款本金数额,并且主张该借条是其在受到利某威胁的情况下所写,但并未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涉案借款行为发生之时,杨某和农某在南宁市租房生活,农某具有正常工作收入,且并未发生购买房屋、轿车等大额消费。


利某除上述两份借条和收条之外,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农某知道杨某借款行为的事实,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农某分享了该笔借款的投资收益等事实。


       因此,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涉案借款行为虽发生于杨某和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债权人利某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杨某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农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桂林中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本院(2018)桂03民终1695号民事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5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二审被上诉人杨某偿还被申请人利某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利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联系电话:13317832227

Copyright ©2020 www.tiehen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桂ICP备2021000840号-2  桂公网安备 45031202000245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